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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现将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收费工作布置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教育收费公示栏张贴内容
1、教育收费公示栏左栏张贴由教育局、物价局印制的教育收费公示。小学、初中学校请在收费公示右下角“上海市物价检查所监制 08-14”后填写学校编号,如南汇二中为08-14 102,惠南镇小学为07-14 201。
2、收费公示栏右栏张贴三项内容:
(1)教育收费承诺书;
(2)各校根据本校的性质及实际收费项目起草一份本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标题为“_____学校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收费公示”。
上述两项均必须加盖学校公章及校长签名。
(3)免收借读费适用条件,按照“关于南汇区农民工同住子女减免借读费适用条件的说明 ”中的规定( 非义务教育学校除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同住子女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与往年相比减少了两个条件)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可享受免收借读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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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减免借读费证明材料 |
补充说明 |
需提供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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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户口簿与身份证 |
农民工同住子女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表明农民工同住子女的身份 |
户口簿与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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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市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 |
在沪有固定住所,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表明已经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管理系统,并且相对稳定 |
上海市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或者租房合同及产权证、公房使用证等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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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业证明 |
表明在沪从事合法劳动 |
包括就业登记证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或者乡镇出具的就业证明 |
二、具体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的外省市借读生、民办学校学生,均免交课本和作业本费。
2、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均免交课外教育活动费。
3、外国学生收费标准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
4、幼儿管理费按四个半月收取。
5、中小学自愿选择项目备案表,开学检查时收回审查。
6、凡自愿收费项目必须事先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根据各年级的实际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学校必须按要求分项分年级填写自愿收费项目征求家长意见表,校服须写明收费标准、数量及收费金额;义务教育阶段课外教育活动费按100元的标准预收,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超支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合计栏由家长填写,经征求家长意见同意后方可收费。
7、《义务教育收费联系册》每生一份,请各校在学生(家长)缴费之前下发给学生(家长)。《义务教育收费公示》及《义务收费联系册》由区教育局统一在8月29日17:00前分发至各中小学。高中、幼儿园本学期收费与上学期相同,故不再重新印发。收费公示栏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报到前全部张贴好,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上海市南汇区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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